來源:廣州應急管理 發布時間:2023-01-10
1月4日,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通報了廣州一公司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到期仍繼續經營銷售危化品被罰信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根據通報,2021年10月20日上午,某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甲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已于2021年3月7日到期,現場抽查該公司2021年3月7日后的銷售臺賬。該單位確認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6月28日存在經營銷售異戊酸乙酯、乙酸乙酯、丙酸乙酯等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為6577.5元。
據此,某區應急管理局以甲公司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甲公司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577.5元、并處人民幣10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甲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罰款金額,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經調解,綜合法定減輕和酌定考慮情形確定罰款金額,調解書生效后甲公司已于規定時限內履行繳款義務。
市應急管理局援引關聯法條
市應急管理局援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法要點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對于逾期仍不提出換證申請的企業,視為該企業自動放棄換證請求,原過期的經營許可證作廢,應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如果沒有進行延期,卻仍然從事危化品經營,一旦被發現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化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