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陽溢財稅 發布時間:2021-11-29
問: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區別?
答:
危險廢物是指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化學品通常是指具有毒害、會腐蝕、會爆炸、會燃燒、會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雖然也有一定的危險特性,但是有實用價值的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廢物,如工廠的生產原料,實驗室的化學試劑等。
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根據《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并不是都具有環境危害特性,廢棄的危險化學品不能簡單等同于危險廢物,例如“液氧”“液氮”等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
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被廢棄后,其危險化學品屬性并沒有改變;危險化學品是否廢棄,監管部門也難以界定。因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針對廢棄的危險化學品特別提出“被所有者申報廢棄”,即危險化學品所有者應該向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棄。
如何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是怎么樣的? 可以參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新領)》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廢物的區別